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来津办理回国定居: (一)因出国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后迁入外地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再出国的华侨。 (三)在国外出生并且配偶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华侨。 (四)按照我市引进人才政策引进的非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五)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相关条件引进的华侨高层次专业人士,按照办法规定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六)在我市直接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的非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回国来津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2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90天。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应凭证的住房。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本人正常生活的工作收入、退休金、养老金、存款等,或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