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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侨回国定居办事指南
2019-05-08 09:57   审核人:

要素名称

具体内容

1

基本编码


2

实施编码


3

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

4

事项类型

社会保障

5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3.《国务院侨办关于贯彻执行〈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21号)

4.《天津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津侨办〔2016〕49号)

6

行使层级

市级

7

权限划分

8

行使内容

9

实施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1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11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12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来津办理回国定居:

(一)因出国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后迁入外地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再出国的华侨。

(三)在国外出生并且配偶或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华侨。

(四)按照我市引进人才政策引进的非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五)符合《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相关条件引进的华侨高层次专业人士,按照办法规定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六)在我市直接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的非在津注销户籍的华侨。

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回国来津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2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90天。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应凭证的住房。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本人正常生活的工作收入、退休金、养老金、存款等,或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13

申请材料

(一)华侨回国来津定居申请表。

(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其在国外有效的定居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出生的,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是外文的,需附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中文翻译)。

(五)拟定居地本人或国内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持国内直系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能说明亲属关系的档案材料或公证机构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直系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六)本人有工作收入、退休金、养老金、存款等稳定生活保障的承诺书,或国内亲属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承诺书。

(七)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2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

(八)属于被引进人才的,还需提供相应人才证明;属于在津投资的,还需提供涉及投资方面的相关证明。

14

联办机构

15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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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B厅48窗口报送申请材料或者网上申报,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市侨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同意回国定居的华侨,签发《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不同意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步:通知申请人到一楼B厅第48号窗口领取或者寄送《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

第四步:获准定居的申请人应当在《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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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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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华侨回国来津定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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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20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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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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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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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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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25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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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27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28

预约办理

预约电话2453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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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30

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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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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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B厅第4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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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34

咨询电话

24538802

35

常见问题

1.填写申请表时,容易出现漏填“在国外居住时间及地址”,“申请人国外简要经历”填写不完整等。

2.办理过程中需要对材料验证,部分办事人未带材料原件。

36

监督电话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监察室(电话:24538762)

来源:市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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